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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1 題

某藥師居住於新北市,預計於臺北市某診所擔任藥師。依藥師法,應加入下列何公會?
  • A 新北市藥師公會或臺北市藥師公會
  • B 新北市藥師公會
  • C 臺北市藥師公會
  • D 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討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的法規管轄與監督時,法律規定「加入在地公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衛生主管機關能有效管理該區域內的醫療業務。請思考看看:這種行政管理與現場督導的基準,應該是以專業人員『個人居住的地方』為準,還是以其『實際從事藥事服務的機構所在地』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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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藥師法》(Pharmacists Act)中關於執業登錄與公會入會的核心規範。依據《藥師法》第 9 條規定:「藥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法律所稱的「所在地」,明確指的是藥師實際執業機構的所在地,而非藥師個人的戶籍地或居住地(domicile/residence)。因此,該藥師雖然居住於新北市,但由於預計執業的診部位於臺北市,依法就必須加入臺北市藥師公會。

考點解析與鑑別度

本題屬於藥事行政法規中的基礎觀念題。題目的誘答切入點主要在於利用「居住地」來干擾思考。能否迅速切割「生活居住地」與「法律管轄之執業地」,正是本題檢驗考生法規觀念是否扎實的關鍵。你沒有被題目設計的背景資訊所混淆,概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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