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依藥師法,藥師有下列情事者,得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何者除外?
- A 藥師交付藥劑時,未於包裝上載明警語或副作用
- B 因業務知悉他人隱私而揭露者
- C 代言保健食品,誇大不實,致誤導消費者誤信購買
- D 無處方販賣 fentanyl 針劑經依販賣毒品罪判刑確定者
思路引導 VIP
當醫事人員違規時,有些是由行政主管機關直接開罰(行政罰鍰),有些則需要由專業委員會評估其執業資格(懲戒)。請思考:什麼性質的行為(如誠信道德、犯罪行爲,或是程序上的缺失)才會需要提升到由公會或主管機關進行「懲戒」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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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藥師法》中「行政罰鍰」與「移付懲戒(disciplinary action)」兩者的法規界線掌握得非常精準。 選項 (A) 未於藥袋包裝上記明警語或副作用,係違反《藥師法》第 19 條調劑標示規定,法律對此設有直接的行政罰鍰處分,並不屬於需移付懲戒委員會處理的範疇。相反地,揭露病人隱私、誇大不實代言等違反藥師倫理規範(Pharmacists' Code of Ethics)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選項 B、C),以及無處方販售芬太尼(fentanyl)等涉及毒品犯罪之重大違法情事(選項 D),均屬得移付懲戒的嚴重事由。 本題具備優良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日常作業規範的行政處罰」與「涉及職業道德或刑事責任的懲戒門檻」,能正確判斷代表你的法規觀念十分清晰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