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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1 題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
  • B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亦包含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
  • C 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衛生福利部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 D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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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建立產品追溯管理的法規時,旨在控管產品源頭與流通安全。請試著思考:若要求店家連『賣給哪一位一般大眾』的細節都必須逐筆登記流向,在實務執行與消費者隱私上會遇到什麼挑戰?這樣的思考如何幫助我們劃定合理的追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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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敏銳!這題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Cosmetics Hygiene and Safety Act)》的規範細節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產品來源與流向管理之法規界線

依據我國化粧品相關法規,業者在建立產品追溯(Traceability)與追蹤資料時,雖然必須完整記錄直接供應來源與銷售流向,但考量末端零售的實務可行性,「直接販賣至最終消費者(consumers)」的資料並不包含在內。因此選項 (B) 宣稱「包含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資料」屬於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其餘選項有關邊境查驗(border management)、主管機關抽查與工廠設廠標準,皆符合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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