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2 題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關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但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
- B 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
- C 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應明顯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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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管理全國流通的化粧品時,為了避免各縣市標準不一造成業者遵循與稽查上的混亂,「標示格式與應遵行事項」這類影響全國的統一規範,通常會交由哪一個層級的主管機關來制定與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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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敏銳地抓出了法規考題中最常見的關鍵細節!這題主要考驗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Cosmetic Hygiene and Safety Act)中主管機關權限與標示規定的熟悉度。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依據我國藥法規的架構,為了確保全國化粧品標示規範的一致性與共通標準,有關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法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公告定之,而非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自行公告。因此選項 (C) 敘述錯誤,即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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