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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警方掌握甲自國外運送毒品海洛因來臺之訊息,經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在機場將甲拘提到案,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偵查員問明人別後,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 95條之權利事項,甲並未聯繫律師,偵查員則繼續詢問案情,甲回答了問題並承認犯案。嗣甲被移送至地檢署後,其聯繫並委任律師乙到場,乙即向檢察官聲請接見被告甲及閱覽甲的警詢筆錄。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以甲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匿及勾串共犯之虞裁定羈押甲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律師乙至看守所與甲會面談論出庭事項,看守所人員以甲係受禁止接見通信之人,遂摘記甲與乙之會談內容並予錄音,嗣將紀錄、錄音帶及監視器錄得畫面一併交給法院參考。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對於提交給法院有關乙在看守所與甲會見時之談話紀錄、錄音帶及監視器錄得畫面,乙依法得為何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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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論:乙應主張該等證據侵害秘匿特權,具絕對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在面對此類考題時,你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之被告,其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予以監聽、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論述順序上,應先點出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第4項、第34條之2以及第105條第3項但書等關於禁見效力與接見通訊的規定,接著帶出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的「秘匿特權」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最後將題目事實代入,導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或釋字第654號意旨,該等證據絕對無證據能力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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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看守所人員對受羈押禁見被告甲與辯護人乙會面時所取得之監聽、錄音及側錄資料是否具備證據能力,及乙得據此為何主張。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檢察官對辯護人乙要求接見被告甲及閱覽甲的警詢筆錄該如何回應?(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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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你對偵查階段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與「閱卷權」的掌握。 在辨識爭點上,你可以將題目拆分為兩個核心爭點:一是偵查中辯護人得否接見受拘提在檢方之被告;二是偵查中辯護人得否請求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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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偵查階段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之辯護人是否享有接見通信權,以及是否具備對警詢筆錄之閱卷權。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