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警員 P 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 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乙購買毒品。P 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 P 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 但否認販賣毒品。P 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 其後,P 將乙隨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S 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 以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 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 L 趕到法院,L 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 L 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 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 3 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 L 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準備開庭又歷經 1 小時,才開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辯護人 L 以檢察官未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為檢察官之決定, 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當庭駁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 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 L 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 S 獲知此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 L 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外人接見。法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 L 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制乙接見。試問:
警員 P 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 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乙購買毒品。P 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 P 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 但否認販賣毒品。P 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 其後,P 將乙隨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S 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 以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 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 L 趕到法院,L 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 L 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 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 3 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 L 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準備開庭又歷經 1 小時,才開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辯護人 L 以檢察官未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為檢察官之決定, 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當庭駁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 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 L 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 S 獲知此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 L 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外人接見。法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 L 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制乙接見。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 分)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限制被告接見通信權」的題目時,你必須先辨識出爭點的層次,將「限制外人」與「限制辯護人」切分開來論述。其中,「限制外人」屬於附帶爭點,只需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4項點出法院簽發限制書為合法即可;而「限制辯護人」則是本題的核心爭點,論述順序上應先檢驗實體要件(是否符合第34條但書),接著探討程序要件(是否違反聽審權),最後再以憲法高度審查其限制程度。 ⚠️ 實戰提醒
小題 (一)
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6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題主要測驗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所作之「偵查中羈押閱卷與防禦權」修法內容。在考場上,你應該按時間順序,逐一檢視程序瑕疵。 首先,在辨識爭點時,可以區分為一個附帶爭點與兩個核心爭點。附帶爭點是「法院拒絕辯護人與被告交談的合法性」;核心爭點則是「檢察官扣留卷證未全數送交,且法官認法院無權命檢附所有卷證的合法性」以及「檢察官受通知未到庭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