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民法關於懸賞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懸賞廣告廣告人之行為為法律行為
  • B 懸賞廣告的相對人一定要知悉有廣告而完成行為,懸賞廣告始發生效力
  • C 懸賞廣告人只要對最先完成行為之人為給付,其給付義務即為消滅
  • D 警察局所為緝拿人犯給予獎金之廣告,即為懸賞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懸賞廣告的法律目的,主要是為了獎勵那種「達成特定目標」的結果,還是為了讓廣告人與他人達成「心理上的共識」?如果有人在完全不曉得有獎勵金的情況下,也完成了廣告中要求的善良行為,法律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應不應該讓他享有領取獎金的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懸賞廣告之效力與知悉要件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題的核心在於「懸賞廣告(Advertisement for Reward)」的法律定性及其效力。在現行民法債編的架構下,懸賞廣告被視為一種單獨行為。最關鍵的法理在於,廣告人既然已經承諾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那麼法律為了保護行為人並落實廣告人的誠諾,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結約的意思」。 根據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之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這條規定明確打破了傳統契約法中「意思表示合致」的限制,意即即便行為人在完成行為時完全不知道有該廣告的存在(例如:在路上拾獲遺失物並主動歸還後,才發現失主有登報懸賞),他依然享有報酬請求權。因此,選項 (B) 主張一定要「知悉」廣告始發生效力,顯然違反了現行法的明文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