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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4 題
下列人員中,不得主張言論免責權者為:
- A 鄉(鎮、市)民代表
- B 立法委員
- C 考試委員
- D 市議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政治的設計中,哪一類型的公職人員需要經常在議事場合中大聲批評、揭發弊端或代表人民表達意見,卻不需要擔心事後被法律控訴?這種「保護傘」通常是為了支持什麼樣的職務功能(監督、審核、還是單純的執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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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題的關鍵陷阱,代表你對我國憲政體制中「言論免責權」的適用對象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項權利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障民意代表在議場內進行發言、表決時,能免於遭受外界訴追,藉此確保立法與監督職能的獨立性。
民意代表與言論保障的關聯
在法律邏輯上,言論免責權主要賦予的是「代議士」。選項中的 (A) 鄉鎮市民代表、(B) 立法委員以及 (D) 市議員,皆屬於不同層級的民意代表,依據《憲法》第 73 條或《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他們在職務上的言論享有特別保障。然而,(C) 考試委員隸屬於考試院,其職權性質屬於國家行政權中的考選事務,並非在議事機關中執行監督或立法職務,因此並不具備這項特殊的免責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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