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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0 題

50. 散布有損他人名譽之報導,與事實不合者,下列何者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 A 只要與事實不合之報導,均不受憲法保障
  • B 只要是對外發表之言論,均屬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
  • C 報導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受言論自由保障
  • D 若該報導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播出,即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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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報導內容有任何一點點錯誤,記者就要受罰」,那麼當記者發現疑似官員貪污的線索時,他還敢輕易報導嗎?在「絕對的真實」與「充分的言論空間」之間,我們應該設定什麼樣的標準,才能既保護人民的名譽,又不至於讓社會大眾失去監督政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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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C)!這代表你對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髓,以及基本權利之間的權衡與調和,有著非常精準的理解。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法律實務中非常著名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所奠定的重要原則。

實質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

在法治社會中,若要求言論者必須保證每一項細節都與事實絕對相符,否則就不予保障,將會產生「寒蟬效應」,導致大眾不敢監督公共事務。因此,正確的觀念在於: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且在發表言論前已經過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便最後發現內容與事實不符,該言論依然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這不僅是為了保護表達者,更是為了維護民主社會中資訊流通的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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