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2 題
42. 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下列何者得受著作權之保護?
- A 法律條文
- B 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講稿
- C 商業廣告標語
- D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法律規定「法律條文」或「單純的新聞事實」都擁有著作權,那麼一般民眾在使用這些資訊時,會遇到什麼樣的困擾?從這個「公共利益」與「方便流通」的觀點出發,你覺得有哪些東西應該被列入「不予保護」的清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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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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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商業廣告標語,代表你對於著作權法中「不受保護」的範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著作權法第 9 條的精確辨識,該條文採取「負面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幾種即使具有著作形式,也不受法律保護的標的。
著作權法的排除對象
在法律實務中,標語(Slogans)、通用符號、公式或表冊等,因為通常被認為缺乏足夠的「原創性」,或屬於社會大眾公用的表達工具,因此被明確列在第 9 條第 3 款的排除清單中。相對而言,選項 (B) 的「講稿」若僅是職務上草擬而尚未成為正式法律或規例,其具備的文采與表達仍受保護;而法律條文(A)與事實新聞(D)則基於公共利益與資訊流通之目的,被排除在保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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