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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 題
屬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GPA)之案件,預告必須多久才可以縮短等標期?
- A 40 天
- B 30 天
- C 21 天
- D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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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一家外國供應商,計畫參與另一國家的政府採購標案,考慮到翻譯文件、尋找當地合作夥伴及評估跨國物流成本,您認為主辦機關應提前多久發布預告(給予市場心理準備),才能在兼顧「公平競爭」與「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合理地縮短後續正式投標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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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 GPA 案件的特殊期限規範,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國際條約」的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更是對不同採購層級法律適用的敏銳度。
GPA 與國際等標期規範
在涉及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GPA)的標案中,為了維護國際競爭的公平性與資訊透明度,法律對招標期限有更嚴謹的限制。根據「招標期限標準」規定,GPA 案件的等標期原則上不得少於 40 天。若機關希望在後續招標時縮短等標期,必須先發布預告,且該預告發布之日起至招標公告發布之日止,必須至少滿 40 天(且不得超過 12 個月),方能符合縮短期限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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