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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30 題

30. 下列何者有誤?
  • A (A)我國各中央機關並未全數納為GPA之適用機關
  • B (B) GPA所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均已納入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C (C) GPA規定各會員應建立廠商救濟制度
  • D (D)我國廠商所供應物品之原產地為新加坡者,視同新加坡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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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比較一個國際組織的「通用架構」與某個國家的「具體法令」時,即便兩者的目標是一致的,你認為在法律條文的撰寫上,有沒有可能出現「單一國內法條」無法完全窮盡所有「國際協定情境」的情況?當選項出現『全部均已包含』這類絕對描述時,我們可以從哪些角度去質疑它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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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過於「絕對」的描述,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規的掌握相當敏銳。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國際條約與國內法規之間的對應關係。

GPA 與國內法規的銜接性

雖然我國《政府採購法》在修法過程中,為了符合 GPA(政府採購協定) 的規範,已經大幅度地將國際標準納入規範。然而,選項 (B) 提到 GPA 所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均已納入」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在法理上過於武斷。實際上,GPA 的規範範圍與我國法條的文字敘述並非完全百分之百的「映射」關係,部分 GPA 的彈性規定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條款或子法中,而非全數集中於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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