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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4 題

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下列何者有誤?
  • A 適用公營事業以供轉售性質之原物料採購
  • B 外國建築師或技師等專業服務業者,應取得我國執照
  • C 我國 WTO 政府採購協定開放項目不包括研究發展採購
  • D 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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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政府控制的單位,其採購行為並非為了滿足公務執行,而是像一般私人企業一樣,是為了在市場上「買低賣高」或「加工營利」時,在國際經貿體系中,我們應該將這種行為視為「政府權力的行使」,還是「一般商業競爭行為」?這兩者在規範開放程度時,會有什麼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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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 GPA 適用範圍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國際招標規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政府採購協定》(GPA)在我國適用的範圍限制,這在實務與法律概念中都是相當精細的考點。

公營事業與商業轉售的排除原則

選項 (A) 之所以為「錯誤」,關鍵在於 GPA 的核心宗旨是開放「政府最終消費」市場,而非干預「商業市場競爭」。當公營事業採購原物料是為了加工轉售或供產銷使用時,該行為在本質上更趨近於一般私企業的商業運作,為了維持市場競爭的中立性,這類採購通常不在 GPA 的強制規範內。至於要求外國業者取得我國執照、排除研究發展採購,以及規範投標語文,皆是我國在加入 GPA 時所保留的合法權限與作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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