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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3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100萬元
- B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 C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始得適用
- D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並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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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辦理採購時,我們發現某個法條明確標註適用於「勞務」(服務類),但目前的案件性質屬於「工程」(營造施工類),你認為在法律適用上,我們可以直接套用該「勞務」專屬的促參或招標條款嗎?為什麼區分採購類別對於法律效力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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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類別與法規適用的精確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掉入陷阱的地方,就在於「採購性質」與「法規條款」的對應。在法律條文中,差兩個字往往就是完全不同的適用範圍。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4 款,該條款適用的對象是「專業服務、資訊服務或藝文勞務」,並不包含「工程」採購。題目中的「藝文工程」在實務上若涉及工程施作,通常需依據其金額與性質選擇合適的招標方式,而非逕行援引第 14 款的勞務規定。選項 (A)、(B)、(C) 則分別正確描述了公告金額門檻、專屬權利定義(不含商標)以及後續擴充的法定程序,皆為採購法中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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