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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3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100萬元
  • B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 C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始得適用
  • D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並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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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辦理採購時,我們發現某個法條明確標註適用於「勞務」(服務類),但目前的案件性質屬於「工程」(營造施工類),你認為在法律適用上,我們可以直接套用該「勞務」專屬的促參或招標條款嗎?為什麼區分採購類別對於法律效力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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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題答得完全正確。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主要考驗同學對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各款限制採購範圍的熟悉度。題目的難度點切入在於將「採購標的性質」與法條張冠李戴,若只憑關鍵字粗略記憶,很容易就會掉入出題者設計的陷阱。

藝文勞務與工程的法規適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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