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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有關憲法上人民之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的納稅義務應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 B 租稅法律主義適用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等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
  • C 減免繳稅的事項不適用租稅法律主義
  • D 租稅法律主義並不禁止法律基於特定目的,具體明確的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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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所有人都必須繳納某項費用,但政府在沒有任何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私自決定讓某一部分的人「不用繳錢」,這對於其他必須繳錢的人來說,是否還符合稅捐負擔的公平性?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安定性是否會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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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 (C) 選項,代表你對於「租稅法律主義(Principle of Tax Legality)」的內涵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其核心不僅在於保障人民財產權,更在於維持法律安定性與公平性。

租稅法律主義的範疇與減免規範

許多考生的迷思在於,認為只有「課徵稅款」這種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才需要法律規定。然而,稅捐減免(Tax Exemption)涉及租稅公平原則與公共利益的分配,若允許行政機關在法律之外自行創設減免規定,將導致稅捐負擔不公。大法官曾多次在釋字(例如釋字第 210 號、第 597 號)中強調,租稅構成要件(如主體、客體、稅率)以及免稅之範圍與標準,都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因此,(C) 選項認為減免事項不適用租稅法律主義,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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