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 A 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指定乙為受益人。甲死亡後,保險人獲悉甲於契約訂立時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告知義務之規定,如保險契約無另外特別約定,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應向何人為之?
- A 甲之法定繼承人
- B 乙
- C 應同時向甲之法定繼承人與乙為之
- D 甲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如要保人)在合約效力仍存續時過世,而另一方當事人想要對該契約進行撤銷或解除時,在法律程序上,誰能『承接死者的法律地位』,接續處理這段尚未了結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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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確地掌握了保險契約當事人地位繼受的核心觀念。在保險法理中,據實告知義務(Duty of disclosure)的違反,賦予保險人依法行使解除權(Right of rescission)的法律效果。依據民法理論,解除權的行使屬於一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必須向契約的相對人(Counterparty)為之始生效力。
契約當事人之地位繼受
在本題中,甲既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當甲身故後,其在私法契約上的法律地位,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除權利義務性質專屬於其本身者外,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雖然乙是「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但乙並非契約本身的當事人,僅是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的受益第三人。因此,保險人欲解除契約時,通知對象應為承繼甲地位的繼承人,而非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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