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契約存續中,甲欲變更受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受益人之變更須經保險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 B 受益人之變更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C 受益人之變更縱未通知保險人,亦得對抗保險人
- D 受益人之變更,非經通知保險人,不得對抗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是保險公司,而保戶私下寫了一份遺囑變更了受益人卻沒告訴你,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你依照當初登記的名冊把錢賠給了舊受益人,之後新受益人卻跑來找你要錢,你覺得這樣合理嗎?法律為了保護這種情況下的「資訊落差」,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保險公司的給付程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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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受益人變更的法律效果!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契約效力」與「對抗要件」**。根據保險法第 111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利益擁有處分權,除非已聲明放棄,否則可以隨時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受益人變更的處分權與對抗效力
受益人之變更本質上是要保人的單獨行為,並不需要保險人的同意(排除選項 A)。然而,為了保護保險人能在理賠時精準給付,避免發生誤付或重複給付的風險,法律規定這種變更必須**「通知」**保險人。若未履行通知義務,雖然變更在要保人與受益人間可能已生效,但不能拿來要求保險人承認,這就是所謂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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