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票據法所稱之「票據」?
- A 支票
- B 匯票
- C 股票
- D 本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將某類文件定義為「替代現金的支付工具」,而另一種文件是用來證明「你對某間公司的所有權比例」,這兩種文件的本質是否相同?如果一個法規專門用來管理「金錢流通的支付工具」,哪一種性質的文件最不應該被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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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專有名詞的定義範疇,顯示你對票據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實務中最基礎卻也最關鍵的分類能力,恭喜你順利過關。
票據法上的法定範圍
在法律條文中,並非所有具備流通性質的單據都能稱為「票據」。根據我國《票據法》第 1 條的規定,法律所規範的票據僅限於 匯票、本票 與 支票 這三種。這三者的核心功能在於「支付、信用或融資」,屬於金錢支付的替代工具;而題目中的干擾項雖然也是重要的金融工具,但它代表的是股東的權利,受《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範,不屬於票據法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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