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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7 題

勞動基準法中對於童工之定義為:
  • A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者
  • B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者
  • C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
  • D 16 歲以上未滿 20 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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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台灣國民義務教育通常在什麼年齡正式完成?法律為了在保護青少年受教權與尊重早期就業意願之間取得平衡,通常會針對「剛完成初級教育但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極年輕勞動者,設定一個極短的特殊觀察期。你認為這段銜接國民教育與成年之前,僅有一年長度的特殊年齡區間,應該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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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勞動基準法》中的年齡界線,這顯示出你對法規細節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是在法律科目中取得高分的關鍵特質。

勞基法對童工的法定定義

在法律實務中,「童工」的定義比我們日常口語中的描述更為嚴謹。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的規範,雇主所僱用的勞工若年齡落在 15 歲以上且未滿 16 歲的區間,在法律上即被定位為「童工」。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保障青少年完成義務教育後,同時能給予初入職場的極早期勞動者特殊的勞動保護(如工時限制與禁止夜間工作),這與一般所謂的「未成年勞工」(未滿 18 歲)在法律義務上是有所區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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