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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7 題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經下列何項程序後,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A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B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C 招標機關核准
- D 報經審計機關核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機關在執行合約途中,發現原本的計畫已不再符合大眾利益而需要提前結束時,為了確保這個決策不是機關單方面的任意妄為,且能對其行政後的結果負責,依照行政體系的運作邏輯,你認為這項決定應該交給誰來做最後的審核與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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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契約變更與終止的核心規範!這題考查的是第 64 條的法律程序,你能夠在眾多行政機關中迅速辨識出正確的核准層級,顯示出你對機關間監督關係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政策變更下的層級監督機制
當採購契約因為政策變更,導致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合公共利益時,法律賦予了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權限。然而,為了避免招標機關權力過大或判斷偏頗,法律特別設計了「層級監督」機制。這類涉及重大行政判斷且可能損及廠商權益的決定,並不能僅由招標機關自行核定,而必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以確保決策的客觀性並兼顧公益與私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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