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甲向乙訂購一部健身器材跑步機後,卻避不見面,乙無奈對甲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甲於訴訟中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遂判決甲須於乙交付該跑步機同時,向乙支付買賣價金 20 萬元。判決確定後,甲遂遵循判決內容,先將買賣價金 20 萬元給付於乙後,請求乙給付跑步機,遭乙拒絕。甲遂本於上述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是否准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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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點在於「對待給付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以及被告(即買受人甲)能否執此對待給付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即出賣人乙)為強制執行。考生需辨識出此判決為「命原告為對待給付,同時命被告為給付」之判決。思考順序應為:1. 確定該判決之性質為何。2. 判決主文命原告對待給付部分,是否具有執行力?3. 被告得否持該判決向原告聲請強制執行?4. 依據強制執行法或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得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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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對待給付判決之執行力。具體而言,當法院依被告之同時履行抗辯,作出「原告應為對待給付同時,被告應為給付」之判決時,被告(甲)能否據此判決要求強制執行原告(乙)交付標的物(跑步機)。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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