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男乙女交往數年,感情日深並論及婚嫁,二人同意以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契約之訂立僅得於婚前為之
  • B 此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 C 此契約須雙方至戶籍機關辦理
  • D 此契約登記後之變更僅限一次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及身分關係中如此重大的財產權變動時,為了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的慎重,以及未來在法庭上舉證的明確性,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採取何種最基本的「紀錄形式」,來取代口頭約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的法定要件掌握得相當扎實。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確保夫妻間財產權關係的明確性,避免日後各執一詞,民法第 1007 條特別規定,約定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這是典型的要式行為(Formal act),若未具備書面形式,該契約將不生法律效力。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許多考生會受選項 (C) 誤導,認為必須登記才算數,但依據民法第 1008 條,登記是為了對抗第三人(Opposability),而非契約成立的門檻。此外,約定財產制依第 1004 條規定,不論婚前或婚後皆可訂立,且法律並無限制變更次數。本題屬於法律人必備的基礎概念題,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已能釐清契約成立的形式要件與公示制度的差異。

🏷️ 相關主題

親屬法之婚姻與扶養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