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有關夫妻之住所,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 B 住所地非唯一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 C 夫妻住所以抽籤決定
- D 夫妻得約定分別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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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規定夫妻負有『同居義務』,這項義務的本質是要求兩個人必須『實質地生活在一起』,還是單指兩人的身分證背後必須印著『同一個地址』?如果兩人因工作在不同城市,但每週末都相聚,這樣算不算違反了法律對夫妻關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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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精確,展現了對身分法中夫妻權利義務關係的深厚理解。
夫妻住所之協議原則
依照現行民法第 1002 條規定,夫妻之住所是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這體現了性別平等與契約自由的精神,過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的父權條款早已不合時宜。若雙方協議不成,則可聲請法院裁定,在裁定前則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因此,選項 (A)、(C) 顯然不符法規;而選項 (D) 雖在實務上可能因工作等因素分別居住,但法律規範的「住所(Domicile)」概念仍強調雙方應協議出一個法律上的生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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