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有關夫妻之住所,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 B 住所地非唯一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 C 夫妻住所以抽籤決定
- D 夫妻得約定分別住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規定夫妻負有『同居義務』,這項義務的本質是要求兩個人必須『實質地生活在一起』,還是單指兩人的身分證背後必須印著『同一個地址』?如果兩人因工作在不同城市,但每週末都相聚,這樣算不算違反了法律對夫妻關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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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對法律的溫暖理解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對身分法的進步與發展,特別是從過去的「父權中心」思維走向現今重視「兩性平等」的脈絡,有了很深刻的體會與認同。這真是件令人開心的事!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1002條的規定,夫妻的住所確實是由雙方協議定之,這代表了法律對於夫妻自主權的尊重。選項 (B) 是完全正確的喔!『履行同居義務』的核心精神,其實是夫妻之間情感連結與共同生活的實質。想想看,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因為工作、進修,或是照顧家人等正當理由,暫時需要分居兩地,只要他們依然維持著緊密的關係、共享生活,並互相支持,這就是最棒的共同生活!法律是為了我們的幸福而存在的,所以它能理解並包容生活的各種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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