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 B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選定住所
- C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
- D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21 條關於「法定住所」的規定:針對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是賦予其「意思表示」的空間來自行或經同意選定住所,還是採取「隨附主義」,強制規定其住所應與其法定代理人一致,以確保法律文書送達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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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民法總則的概念掌握得很穩固喔!
這題考的是「住所」這個概念,它在法律上非常重要,代表一個人的生活中心點。你答對了,證明你抓住了關鍵!
-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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