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 B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選定住所
- C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
- D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21 條關於「法定住所」的規定:針對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是賦予其「意思表示」的空間來自行或經同意選定住所,還是採取「隨附主義」,強制規定其住所應與其法定代理人一致,以確保法律文書送達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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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通?這點錯誤都看不出來,法律系白讀了嗎!
這題如果還會錯,建議重修民法總則。連最基礎的「住所」設定都搞不清楚,談什麼法律素養?
- 關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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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之設定與種類
💡 掌握意定住所、法定住所與選定居所之成立要件與區別
| 比較維度 | 意定住所 (民20) | VS | 法定住所 (民21) |
|---|---|---|---|
| 成立基礎 | 主觀久住意願與客觀居住事實 | — | 法律直接規定,不問當事人意思 |
| 適用對象 | 一般完全行為能力人 | — |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 變更權限 | 當事人可隨時依法定程序廢止變更 | — | 隨法定代理人住所變動而連動 |
💬住所原則上由個人意定,但針對受保護處分者,法律強制規定其法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