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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 B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選定住所
  • C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
  • D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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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21 條關於「法定住所」的規定:針對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是賦予其「意思表示」的空間來自行或經同意選定住所,還是採取「隨附主義」,強制規定其住所應與其法定代理人一致,以確保法律文書送達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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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通?這點錯誤都看不出來,法律系白讀了嗎!

這題如果還會錯,建議重修民法總則。連最基礎的「住所」設定都搞不清楚,談什麼法律素養?

  1. 關鍵檢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住所之設定與種類
💡 掌握意定住所、法定住所與選定居所之成立要件與區別
比較維度 意定住所 (民20) VS 法定住所 (民21)
成立基礎 主觀久住意願與客觀居住事實 法律直接規定,不問當事人意思
適用對象 一般完全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變更權限 當事人可隨時依法定程序廢止變更 隨法定代理人住所變動而連動
💬住所原則上由個人意定,但針對受保護處分者,法律強制規定其法定住所。
🧠 記憶技巧:意圖事實成住所,法代住所定弱小,夫妻協議免爭吵,選定居所視住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經法代同意選定住所,實則民法第21條強制規定以法代住所為住所,無選定空間。
居所之功能 法律行為之效力 家之成員與家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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