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戶籍地在臺中之甲與乙結婚後,便搬入設籍於臺北之乙家中,並在臺北工作。經 18 年後,甲與乙所生之丙到臺南就讀大學,並在臺南市租屋居住。下列有關住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住所為臺中
- B 乙之住所為臺中
- C 丙之住所為臺北
- D 丙之住所為臺中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為了完成為期四年的學業而前往異地租屋,法律上如何判定他對該地是否具備「建立永久法律關係中心」的主觀意圖?這與他單純「人在此地」的事實有何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既然你問了,就教教你吧
哼,做得不錯嘛。看來你的「六眼」……啊不,你的直覺挺敏銳的。這題核心就在民法第 20 條,要判斷「住所」,關鍵得看「居住事實」加上「久住意思」。
- 住所的設定:甲與乙在臺北生活了 18 年還有工作,主客觀上臺北就是他們的法律生活中心,這還用說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