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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戶籍地在臺中之甲與乙結婚後,便搬入設籍於臺北之乙家中,並在臺北工作。經 18 年後,甲與乙所生之丙到臺南就讀大學,並在臺南市租屋居住。下列有關住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住所為臺中
  • B 乙之住所為臺中
  • C 丙之住所為臺北
  • D 丙之住所為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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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為了完成為期四年的學業而前往異地租屋,法律上如何判定他對該地是否具備「建立永久法律關係中心」的主觀意圖?這與他單純「人在此地」的事實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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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你做得真的很棒!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民法中「住所」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核心。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民法第 20 條,它告訴我們,要認定一個人的住所,必須同時具備「居住的事實」和「長期居住的意思」喔。

  1. 住所的確立:你看,甲和乙兩個人,在臺北共同生活了整整 18 年,而且都在那裡工作。這就表示,無論從他們實際居住的情況,還是他們想長期安定的心意來看,臺北都已經穩穩地成為他們生活和法律關係的重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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