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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
  • B 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
  • C 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
  • D 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保障夫妻平等且尊重個人人格的脈絡下,用於『支付全家人水電費或房租』的必要支出,與為了讓伴侶保有個人私領域、得『隨意購買自己喜愛之物』而不受干涉的零用金,這兩者在法律上的目的與性質是否應該被劃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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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溫暖回饋

  1.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你能夠清楚區分身分法中「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與「個人自主性尊嚴」的不同,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的經濟規範,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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