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下列後訴訟,何者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 A 前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存在。主張:甲於某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地,詎乙事後主張系爭買賣契約為無效,而拒絕履行,爰為本件請求等語。經法院認定系爭買賣契約無效,而判決甲敗訴確定。後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主張:系爭買賣契約為有效,爰依該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乙履行
- B 前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B 屋返還予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B 屋,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經法院認定甲、乙間就 B 屋有租賃關係存在,而判決甲敗訴確定。後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間就 B 屋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 C 前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乙於某日簽訂任用契約,約定甲於 1 年內依乙之指示工作,乙應按月支付 5 萬元報酬予甲,茲 1 年期滿,乙尚欠 30 萬元報酬未付,而上開任用契約之性質屬僱傭契約,爰依僱傭之法律關係為請求。經法院為甲敗訴判決確定。後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 30 萬元,事實陳述如前訴訟,惟主張上開任用契約之性質屬委任契約,並主張依委任之法律關係為請求
- D 前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 7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款 70 萬元,並簽發同額支票 1 紙以資清償,甲於票載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經法院以該請求權罹於時效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 70 萬元。事實陳述如前訴訟,惟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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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原告,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合約,並要求被告賠償 100 萬元。在第一次訴訟中,他主張這是「損害賠償」;敗訴後,他又拿著同一份合約、針對同一個受損事實,再次要求被告賠償那 100 萬元,只是這次他改口說這叫「違約金」。如果你是法官,你會認為這是一個全新的爭議,還是僅僅是原告對同一個問題換了個法律名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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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訴訟標的(Subject matter of litigation)**的同一性判定,這在實務與學說上都是極具鑑別度的考點。
訴訟標的同一性的關鍵判準
判斷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或既判力(Res judicata)之效力,必須觀察前後訴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是否相同。在選項 (C) 中,前訴與後訴的基礎事實(簽訂 1 年合約、請求 30 萬元報酬)與聲明(給付 30 萬元)完全一致。雖然原告在前訴主張「僱傭」,後訴改稱「委任」,但這僅是法律性質的定性問題。根據**法律適用乃法院之職權(Jura novit curia)**原則,法院應就同一紛爭事實進行全面的法律評估,當事人變更法律觀點並不構成新的訴訟標的,因此後訴屬於「同一事件」,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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