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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100 年 6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以下稱「前訴訟」)。其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98 年 4 月 5 日向甲購買機器設備一具,約定價金 300 萬元,但乙於給付 100 萬元後,餘 200 萬元一直未依約給付,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訴訟云云。乙則抗辯:甲所交付之機器設備有重大瑕疵,已解除契約,無給付義務。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於前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命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
  • B 於前訴訟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又提起後訴訟請求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由於前、後訴訟涉及同一買賣契約,訴訟標的同一,為同一事件,後訴訟應屬不合法
  • C 甲於前訴訟第二審繫屬中,不得追加請求確認甲、乙間買賣契約關係存在
  • D 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系爭機器設備有瑕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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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被告在法庭上為了反駁原告,主張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了,而這個『解除契約』的理由,既可以用來拒絕付錢,也可以用來要求對方退還已經收走的錢,你覺得這兩件事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共享同一個『核心爭執』?如果讓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解決這兩件事,對於避免法院做出互相矛盾的判決有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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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民事訴訟中**反訴(counterclaim)**制度的靈魂。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是否能區別「防禦方法」與「獨立訴訟」間的連結。你之所以能選對 (A),是因為你識破了乙的防禦方法(主張解約)與他想請求返還價金的權利,皆源於同一個買賣契約關係,這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規定的「牽連關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完全合法且符合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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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餘選項,(B) 選項考驗的是既判力(res judicata)的觀念。雖然前、後訴標的不同(一為價金給付,一為回復原狀),不構成同一事件,但乙的主張會受到前訴確定判決內容的遮斷,導致其在實體上無法勝訴,而非程序不合法。(C) 涉及二審訴之追加,因其基礎事實同一,實務上多傾向准許。至於 (D),確認之訴僅能針對「法律關係」,而「機器設備是否有瑕疵」僅屬單純的事實問題,不得作為確認之訴標的,這是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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