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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購買某機器(下稱系爭機器),迄未給付價金,爰依價金給付請求權為請求。乙則抗辯:甲並未交付系爭機器,尚不得向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且乙亦得請求甲交付該機器。試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錯誤?①法院應向乙闡明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②法院應向乙闡明是否有意提起反訴,請求甲交付系爭機器 ③如乙表明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法院認為甲之請求及乙之同時履行抗辯均為有理由時,應判命甲交付系爭機器予乙,並命乙給付甲 90 萬元 ④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乙不得再起訴請求甲交付系爭機器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②③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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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被告只是把一個主張當作「盾牌」來防守(抗辯),用以拒絕現在付錢,那麼法官可以在被告沒有主動發起攻擊(提起反訴)的情況下,直接在判決中給予被告一個可以強制執行的「劍」,去要求原告交出東西嗎?另外,判決書裡「理由」的內容與「主文」的結論,哪一個才會產生阻止以後再告一次的法力(既判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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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這題的關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事訴訟中**同時履行抗辯(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的裁判形式,以及既判力(Res judicata)**的客觀範圍,這在國考中屬於中高難度的核心爭點,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訴訟標的基本觀念相當紮實。

對待給付判決與反訴之別

關於描述 ③,當被告僅提出同時履行抗辯而非提起反訴(Counter-claim)時,法院若認為抗辯有理由,應判命「被告於原告交付系爭機器之同時,給付原告 $90$ 萬元」,這在實務上稱為對待給付判決。此判決的本質是附條件的給付令,法院並不會在主文中「單獨」判命原告交付機器,因為原告並非本訴的債務人,被告亦未透過反訴取得執行名義(Title of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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