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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一 題

📖 題組: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須經勞雇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請問: (一)該事業單位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的實施期間有何規定?又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之工資有何規定? (5 分) (二)若該事業單位未經勞雇協商同意而片面減少工資時,當事勞工為維護自身權益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請說明其法律依據、規定內容,及如何計算資遣費。 (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該事業單位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的實施期間有何規定?又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之工資有何規定?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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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實施無薪假(減少工時)的期間限制,以及按月計酬勞工的工資底線(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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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1. 實施期間之規定: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實施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必須重新徵得勞工同意。
  2. 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之工資規定:事業單位在實施減少工時期間,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發給之工資,無論工時減少多少,皆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小題 (二)

若該事業單位未經勞雇協商同意而片面減少工資時,當事勞工為維護自身權益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請說明其法律依據、規定內容,及如何計算資遣費。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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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的依據;說明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計算方式需區分舊制(勞基法第17條)與新制(勞退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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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依據與規定內容: 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減少工資,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法令,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或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2. 資遣費之計算方式: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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