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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以下有關勞動基準法中對勞動契約之規範:(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應就哪些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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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15條之1,考量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替代人力之難易度、補償措施、約定期間之長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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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2.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替補可能性(即替代人力之難易度)。

小題 (二)

未符合哪些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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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9條之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期間/區域/對象合理;有合理補償。未符其一即不得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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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未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小題 (三)

有關勞動契約之終止,勞工有哪些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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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12條,列舉得不經預告終止(懲戒性解僱)的六種情形(如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暴行侮辱、受有期徒刑宣告、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機器物品、無正當理由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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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懲戒性解僱):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小題 (四)

請說明勞動契約終止之除斥期間,即哪些情形不得進行勞動契約之終止?(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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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12條第2項,雇主依前述第1、2、4、5、6款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除斥期間)。以及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產假期間或第59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遇天災事變等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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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契約終止之除斥期間與禁止終止之情形說明如下:

  1. 解僱之除斥期間(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雇主若依據勞工「訂約時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物品或洩漏秘密」、「無故曠工」等事由欲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即不得以此為由解僱勞工。
  2. 禁止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依第59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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