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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六 題

請說明如何認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中有關「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事,並請分析雇主該以哪些方式及原則管理「不能勝任工作」之員工?(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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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分為兩部分:一是說明實務與學說上如何認定「確不能勝任工作」(主觀與客觀標準);二是論述雇主管理不能勝任員工的原則(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與具體管理方式(如輔導、改善計畫、調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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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標準: 依據最高法院歷年穩定之見解,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認定,應綜合考量客觀與主觀因素: (1) 客觀層面(能力不能):指勞工之學識、品格、能力、身心狀況等客觀條件,無法勝任其所從事之工作。例如:專業技能不足、健康狀況不佳導致無法執行職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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