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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小明將其所有之車輛違規停放在道路上隨即離去,因該車輛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即依法將該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之處所,此一警察逕行將該車輛移置之行為在行政執行法上稱為「即時強制」。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即時強制之要件為何?方法有哪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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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之法定要件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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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要件: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即時強制須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始得為之。
  2. 方法:依同條第2項規定,即時強制之方法包含: (1) 對於人之管束。

小題 (二)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而受有損失,其請求損失補償之要件、方法及範圍、時效各為何?本案小明如因警察逕行將該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處所之行為致其車輛受損,得否請求損失補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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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行政執行法第41條損失補償之要件、方法、範圍及時效。然後套入小明之案例:小明屬自身違規肇致危險,屬有可歸責事由且有忍受義務,非屬「特別犧牲」,故不得依此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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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損失補償之相關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 (1) 要件: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方法:應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小題 (三)

行政執行法上另有「直接強制」之概念,其與即時強制有何區別?(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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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第28條)與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差異。核心差異在於「有無基礎之行政處分(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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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核心區別在於「有無基礎行政義務之存在」:

  1. 直接強制:係屬行政執行方法之一。須有「基礎行政處分」存在,亦即行政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人民逾期不履行,且採用間接強制(如代履行、怠金)不能達成目的或不適當時,執行機關始得直接對人民之身體或財產施加強制力,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
  2. 即時強制:係在緊急急迫之情況下,不待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義務(即無基礎行政處分存在),行政機關即直接對人民之身體或財產施加強制力,以迅速排除危害或急迫危險之處置。

📜 參考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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