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解釋名詞: (一)釐清並闡述下列問題: (1)嚴格證明(5 分) (2)自由證明(5 分) (二)試說明捨棄、認諾之意義及其相同之處,並說明捨棄、 認諾與自認之區別。(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試說明捨棄、認諾之意義及其相同之處,並說明捨棄、 認諾與自認之區別。(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定義捨棄(原告對訴訟標的認無理由)及認諾(被告承認原告之訴訟標的)。點出相同處:皆針對訴訟標的,法院皆須為敗訴判決。區分自認:自認針對具體「事實」,且僅生免除舉證責任之效果,不必然導致敗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捨棄與認諾之意義: (1) 捨棄:指原告於言詞辯論時,對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向法院為無理由之聲明。 (2) 認諾: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向法院為有理由之承認。

小題 (一)

釐清並闡述下列問題:
(1)嚴格證明(5 分)
(2)自由證明(5 分)

思路引導 VIP

區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在證據方法限制及調查程序上之差異。嚴格證明適用於實體法主要事實,受法定程序限制;自由證明多用於程序事實,法官可自由決定方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嚴格證明:指對於待證事實,法院必須依法律所明定之法定證據方法(如證人、鑑定、文書、勘驗、當事人訊問),並踐行法定之證據調查程序,始能形成心證以認定事實。通常涉及決定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主要事實」,皆須經嚴格證明。 (2) 自由證明:指對於待證事實,法院不拘泥於法定之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程序,得由法官自由決定適當之方法進行調查並形成心證。通常用於訴訟程序上之事實(如管轄權之有無、訴訟要件是否具備)或法律僅要求「釋明」之事項。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 相關主題

物權法上不動產權利行使、爭端解決與實務
查看更多「[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