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52 題

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使用,依法應提供之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及代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的多少百分比?
  • A 百分之十五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三十
  • D 百分之四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外部性與公平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塊土地從限制嚴格的農業區,轉變為經濟價值較高的開發用地時,勢必會增加周邊交通、排水與環境的負荷。若政府要求開發者回饋一部分土地來換取開發權限,你認為這個比例如果設得太低(例如僅 5%)或太高(例如 80%),分別會對都市環境與開發意願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在實務規範中,這個兼顧「公共利益」與「誘使開發成功」的平衡百分比,通常會落在一個既能提供足夠公共空間,又不至於讓廠商放棄投資的中間門檻,你覺得這個合理的「三成左右」門檻背後的邏輯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都市計畫法規中關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負擔義務,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變更負擔之法理依據

在都市計畫實務中,將原本受限的「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往往會帶來顯著的土地增值與開發利益。為了落實受益者負擔原則,並確保工業開發後的環境品質,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案件處理原則》,開發者必須無償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代用地。針對變更為工業區的情況,法律明確規範該比例不得低於申請變更總面積的 30%。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區內具備必要的排水、道路及緩衝綠帶,避免開發成本完全由社會大眾承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都市計畫法規體系與基地開發規劃實務
查看更多「[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