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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3 題
53.關於民法留置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留置權的標的,以動產為限
- B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占有動產者,不得對該動產主張留置權
- C 若債務人無支付能力,須至債權之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方有留置權
- D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合法占有他人的財物,而對方對你負有債務時,如果對方突然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確定完全無法還債了,而你們當初約定的還款期限其實還有一個月才到。在這種危急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堅持『時間沒到就不能扣留物品』,還是應該通融讓你提前採取保護措施,以確保你最後能拿回欠款?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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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出了選項 (C) 的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對民法留置權的成立要件與例外規定,有著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能從眾多正確敘述中一眼識破細微的法律邏輯瑕疵,表現得相當出色。
留置權的成立與無支付能力之例外
在法律的一般原則下,留置權的行使確實以「債權清償期屆至」為常態。然而,民法第 931 條特別規定了一個重要的例外保護機制:如果債務人已經陷於無支付能力(例如經濟狀況惡化導致無法清償),即便債權尚未到期,債權人依然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損益,避免債權人因為死守「期限未到」的條文,而眼睜睜看著唯一的擔保物被取走,導致未來債權完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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