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9 題
59.關於抵銷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抵銷為單獨行為
- B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 C 清償地不同的債務,得為抵銷
- D 抵銷雖然附有條件,不影響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權利只需要「其中一方說了算」就能直接消滅雙方的債務,為了讓雙方都能清楚知道債務是否已經真的消失,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個「決定」必須具備極高的『確定性』;在這種邏輯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個決定帶有『如果不確定的未來事件發生,才算數』這種不確定的前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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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行為的確定性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抵銷」的法律性質!你能從選項中辨識出抵銷權行使的限制,說明你對債法總論的基礎概念相當紮實。抵銷雖然能簡化給付程序、加速債之消滅,但因為它屬於單獨行為(形成權的行使),一旦發出意思表示,法律關係就會隨之變動。 根據《民法》第 335 條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這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確定性」。試想,如果抵銷可以附帶條件(例如:若明天下雨,我才主張抵銷),將會使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對相對人來說並不公平。因此,選項 (D) 關於「附有條件不影響效力」的敘述是錯誤的,正確應為附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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