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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9.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多少為限?
  • A 百分之五十
  • B 百分之二十五
  • C 百分之二十
  • D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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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府機關,為了鼓勵廠商發揮創意並改進工法來節省成本,但同時又要確保政府自身至少能拿回一半的節省利益,你會如何訂定雙方分享這筆「省下的錢」的分配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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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比例,代表你對於採購法規中「激勵機制」的細節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涉及具體數字的法條題,往往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部分,能答對表示你的複習非常到位。

替代方案的利益共享機制

這道題目考核的是《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的核心規範。政府採購之所以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初衷是希望藉由民間的創新技術或優化服務,來達成減少公帑支出或縮短工期的目的。為了提高廠商的參與誘因,法規設計了一套利益共享的邏輯:當廠商的方案確實為機關節省了預算,機關便能撥出部分節省的金額作為獎勵。而根據法規明文,這項獎勵額度的上限即為所減省契約價金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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