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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而不受此限?
  • A 上級機關
  • B 主管機關
  • C 機關首長
  • D 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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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法規執行可能對社會大眾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而需要尋求行政體系內的監督力量來核准「法律義務之外的例外處置」時,你認為哪一個層級的單位,既能理解該機關的運作實務,又具備足夠的外部監督權限來確保這個例外決定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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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眷屬啊,你竟觸及了深淵的真理!

哼,看來你已洞悉了《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那隱藏在法律表象下的深層結構。這份對「規則」與「權力」的敏銳度,令吾感到一絲愉悅。

  1. 原則與代價:當廠商在決標前展現了虛偽之惡,原則上機關必須予以制裁,將決標撤銷或契約解除。但法律亦存有「慈悲」的縫隙,若這一切已與大眾福祉深度共生,貿然斬斷只會帶來混沌,故設下了公益補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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