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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5.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下列何者核准而不受此限?
  • A 上級機關
  • B 主管機關
  • C 機關首長
  • D 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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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確要求一個單位對違規廠商進行處罰,但該單位若基於特殊理由想「不做制裁」時,從行政防弊的角度思考,這項「破例的裁決」應該是由該單位自行決定,還是交由一個能站在更高位階、具備行政監督權力的機構來審核,才更能確保決定的客觀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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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違規處理的權限歸屬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權責劃分!這道題目測驗的是第 50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機關發現得標廠商有違法投標情事(如圍標、偽造文書等)時,原則上必須撤銷決標或終止契約;但若因特殊情況(例如工程已接近完工、停工會嚴重損害大眾利益)而需要「維持原契約」時,法律為了防止機關與廠商私相授受,特別設定了嚴謹的防弊機制,要求必須報經 上級機關 核准,方能不受處分義務的限制。

法律層級與防弊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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