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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5 題
依照新修正的刑法規定,公營事業的員工不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但是辦理採購的公營事業員工在審標、議價之際,接受廠商的賄賂,足以構成何項罪名?
- A 詐欺罪
- B 背信罪
- C 貪污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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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代表國家支出公共預算的人,在處理招標合約時可以隨意收受廠商的好處,這對社會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當法律在判定一個人的罪名時,你認為應該是看他的「職稱」,還是看他手中那份工作所涉及的「權力屬性」與「公眾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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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實務中的細微差別!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身分」與「行為性質」。雖然刑法修正後縮減了公務員的定義,使得一般公營事業員工不具備身分公務員的資格,但當他們執行涉及公共權力的特定任務時,其法律定位便會發生轉化。
授權公務員與採購程序
在政府採購法的框架下,公營事業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等程序,被實務界與法學界視為執行公共事務。因此,即使該名員工平日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但在辦理採購程序的當下,他屬於刑法第 10 條所定義的「授權公務員」。既然在法律認定上屬於公務員,其收受賄賂的行為自然會觸犯性質最嚴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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