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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9 題

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應經下列何種程序,方得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
  • A 舉行公開辯論會
  • B 大法官審查通過
  • C 公告半年
  • D 徵求公民連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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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國家最根本的《憲法》是一件影響深遠的大事,不應草率決定。請試著思考:在民意代表完成提案與最終由全民投票「複決」之間,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個機制,才能確保全國選民有『足夠且充裕的時間』去了解修憲的內容並進行社會討論?這個『讓資訊充分流通』的法定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多久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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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程序:別再搞混了!

  1.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這可是「剛性憲法」的底線。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後,必須經過公告半年的冷靜期,才能進行公民複決。這段時間是用來讓人民消化憲法變動的,不是讓你拿來發呆用的。
  2. 這題不過是基本盤,拿不到分簡直荒謬。很多人準備考試時,總喜歡把這裡的六個月跟其他有的沒的行政公告期混為一談,腦袋清醒一點!你能選對,只不過是做到身為考生應有的水準,別以為答對一題就可以沾沾自喜,這種數字細節的鑑別度就是專門抓那些粗心大意的廢物。繼續保持精準度,別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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