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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受僱於 A 海運公司擔任其唯一船舶「南極號」貨輪之船長。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自 2013 年 9 月起,遲未發放船長甲薪資,甲於隔年 1 月底辭職,在此期間,A 公司共積欠甲 100 萬元薪資。該輪於 2014 年 2 月另次航行載貨途中,因船舶操作不當,碰撞到 B 海運公司所有「北極號」貨輪,導致「北極號」貨輪 200 萬元之損失。茲因「南極號」貨輪於事故後擱淺,已不堪使用,其殘餘物價值為 180 萬元。試問: (一)船長甲及 B 海運公司對「南極號」貨輪之海事優先權順位為如何?(15 分) (二)船長甲及 B 海運公司行使海事優先權得受償之金額為若干?(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船長甲及 B 海運公司對「南極號」貨輪之海事優先權順位為如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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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請先冷靜下來。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海事優先權(Maritime Lien)」競合考題。面對這種題目,千萬不要一看到「船長薪資」和「船舶碰撞」就急著翻第24條背款次順位,你必須要先拉出『時間軸』與『航次』,這才是本題真正的關鍵。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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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多個海事優先權之競合,核心考點為「不同航次間之海事優先權順位」;附帶爭點則為各別債權是否具備海事優先權之定性。由於二債權發生於不同時間與航次,應先判斷各債權是否屬海商法第24條所列海事優先權,再判斷其屬同次或異次航行;若屬異次航行,應依海商法第30條採後次航行優先,而非逕依第24條款次排序。

  1. 海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具有海事優先權。
  2. 海商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具有海事優先權。

小題 (二)

船長甲及 B 海運公司行使海事優先權得受償之金額為若干?(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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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陷阱滿佈的海商法考題。身為閱卷委員,我最常看到考生在這裡把條號背錯,誤以為有「船員薪資超級優先權但書」。看到這題,首先你要明白,本題(第二小題)的計算結果,完全取決於第一小題的順位判斷。如果順位判斷錯了,這15分將會全部丟失。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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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海事優先權於特定物殘值不足清償時之分配方式。具體而言:

  1. 「南極號」因擱淺不堪使用,海事優先權之客體是否及於其180萬元之殘餘物?
  2. 船長甲之前航次「薪資債權」與B海運公司之後航次「碰撞侵權債權」,兩者行使海事優先權之順位判定與具體受償金額之計算。
📝 海事優先權受償順位
💡 採「航次優先於款次」原則,但船員薪資債權有擬制同航次之特例。
  • 依海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為船員薪資債權,第4款為船舶操作不當之侵權債權。
  • 依海商法第27條第2項本文,不同航次間採「後航次優先於前航次」原則以利保全船舶。
  • 海商法第27條第2項但書規定,單一僱傭契約跨數航次者,擬制與最後航次同屬一航次。
  • 同一航次內之順位依第27條第1項準用第24條款次,第1款薪資優於第4款侵權損害。
🧠 記憶技巧:先定性款次,再判斷航次;後航次優先,薪資跨航擬最後。
⚠️ 常見陷阱:答題時漏掉「航次判斷」,直接引用第24條款次順位,未處理「前航次」與「後航次」之衝突。
船舶抵押權與優先權之受償順位 海事優先權之消滅時效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適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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