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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三 題

📖 題組:
A 定期航運公司以「億通輪」載運貨物,自日本大阪發航,今停靠我國基隆港,並擬航行至美國紐約。「億通輪」現停靠基隆港並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試問:基隆地方法院對下列聲請應為如何之裁定? (一)美國籍 B 公司因「億通輪」先前載運貨物之損害賠償確定判決,聲請查封拍賣「億通輪」。(10 分) (二)我國籍 C 公司基於所屬船舶與「億通輪」於我國領海發生碰撞,聲請假扣押「億通輪」。(10 分) (三)泰國籍 D 銀行因 A 定期航運公司以「億通輪」設定抵押貸款未獲清償,聲請就「億通輪」為假扣押。(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泰國籍 D 銀行因 A 定期航運公司以「億通輪」設定抵押貸款未獲清償,聲請就「億通輪」為假扣押。(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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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思路導航】 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我們首先要進入「海商法」的特殊規定思維。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船舶保全程序限制」考題。這題只有 10 分,意味著你必須「快、狠、準」地打中法條要件,不要在不相關的學說上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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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之定期航運船舶,是否受海商法禁止假扣押規定之保護?」;附帶爭點為:「船舶抵押貸款是否屬於『為使船舶發航而生之債務』之例外情形?」。作答時應先確立原則上之保全程序限制,再檢驗本件債權性質是否符合例外規定。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美國籍 B 公司因「億通輪」先前載運貨物之損害賠償確定判決,聲請查封拍賣「億通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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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海商法題目,不要一看到『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就見獵心喜,直接把海商法第4條背出來然後下結論說『不得查封』。這是這題最大的陷阱!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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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海商法第4條第1項對於「準備發航之船舶」的強制執行限制,是否適用於基於確定判決所為之「終局執行(查封拍賣)」?
  2. 附帶爭點:「億通輪」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是否屬海商法上之「準備發航之船舶」?

小題 (二)

我國籍 C 公司基於所屬船舶與「億通輪」於我國領海發生碰撞,聲請假扣押「億通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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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典型的海商法與程序法交錯題目。看到題目時,你的思考應該依照以下順序展開: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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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對準備發航之船舶實施保全程序之限制與例外。重點如下:

  1. 附帶爭點:保全程序涉外事件之準據法,以及「取得發航許可證書」是否該當海商法第4條第1項之「發航準備完成」。
📝 船舶發航後扣押限制
💡 取得發航許可之貨運船舶受保全限制,僅特定發航債務為例外。
  • 依海商法第4條第1項,取得發航許可後至航行完成前,除發航必要債務外,原則不得查封或假扣押。
  • 依海商法第4條第2項,本條限制僅適用於「從事客貨運送之船舶」,旨在維護海上交通公益。
  • 「為使船舶發航而生之債務」須從嚴解釋,指該次航次不可或缺之急迫性費用(如燃油、引水費)。
  • 船舶抵押貸款屬長期性企業融資,非屬發航所生之急迫債務,故受第4條第1項之扣押限制。
🧠 記憶技巧:許發完禁(取得許可至發航完成禁止扣押)、發債外(發航債務例外)、運送船(限貨客運送船適用)。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從事客貨運送」之前提論述,或誤將一般性船舶抵押權直接等同於發航必要債務。
船舶優先權 船舶抵押權 保全程序之執行限制 海商法公益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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