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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定期航運公司以「億通輪」載運貨物,自日本大阪發航,今停靠我國基隆港,並擬航行至美國紐約。「億通輪」現停靠基隆港並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試問:基隆地方法院對下列聲請應為如何之裁定? (一)美國籍 B 公司因「億通輪」先前載運貨物之損害賠償確定判決,聲請查封拍賣「億通輪」。(10 分) (二)我國籍 C 公司基於所屬船舶與「億通輪」於我國領海發生碰撞,聲請假扣押「億通輪」。(10 分) (三)泰國籍 D 銀行因 A 定期航運公司以「億通輪」設定抵押貸款未獲清償,聲請就「億通輪」為假扣押。(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美國籍 B 公司因「億通輪」先前載運貨物之損害賠償確定判決,聲請查封拍賣「億通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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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處理這題海商法時,首先要學會辨識爭點。本題的「核心爭點」是:海商法第4條第1項對於船舶保全程序的限制,是否包含「終局執行(查封拍賣)」?而「附帶爭點」則是:億通輪目前的狀態是否可依題意認定為「發航準備完成之船舶」? 在論述順序上,第一步先定性「億通輪」的狀態(附帶爭點,速戰速決):依題意其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應可先認為已進入發航準備完成階段;但嚴格法源是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點第3款,而非海商法第4條第2項。第二步帶出海商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與立法目的,精準寫出「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受限。第三步針對「確定判決聲請查封拍賣」進行定性(核心爭點,重點論述),說明其為終局執行,不是保全程序,並引用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2項、第3項作為最直接依據。第四步得出法院應准予終局強制執行的結論,並補充若為外國法院判決,須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經我國法院判決宣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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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之船舶,是否受海商法第4條第1項保全程序限制,而不得基於確定判決聲請終局查封拍賣。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我國籍 C 公司基於所屬船舶與「億通輪」於我國領海發生碰撞,聲請假扣押「億通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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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典型的海商法與程序法交錯題目。看到題目時,你的思考應該依照以下順序展開: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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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之船舶,是否得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而為假扣押之保全程序。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泰國籍 D 銀行因 A 定期航運公司以「億通輪」設定抵押貸款未獲清償,聲請就「億通輪」為假扣押。(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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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我們首先要進入「海商法+強制執行法」的特殊規定思維。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船舶保全程序限制」考題。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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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已取得發航許可證書之船舶,是否受海商法禁止保全程序強制執行規定之保護,以及船舶抵押貸款是否屬「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之例外。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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