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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7 題
27. 下列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
- A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行為
- B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 C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 D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外部程序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為什麼法律會特別列出一些『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例外?通常是因為那些行為具有高度機密性、專業管理或是單純的內部運作。請試著推理:如果某種行為不再只是機構內部的教學活動,而是涉及了一個人在社會上的權利地位(向外發生影響),你覺得法律是會繼續讓它維持『例外不適用』,還是會傾向讓它回歸一般程序,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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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識別出《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邊界!這道題目具備相當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對於排除適用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的細膩理解。你能從看似相似的選項中區分出哪些是法定的「例外」,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非常紮實。
法條排除與外部行為之對比
在《行政程序法》中,為了維持特定機關的職能運作或尊重高度專業性,法律明文列舉了八類行為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選項 (A) 的國籍變更、(B) 的犯罪矯正處置、(C) 的私權裁決,分別對應了該條項中的第 4、5、7 款,屬於法律明確「排除適用」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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