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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7 題

57.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 A 自然人
  • B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C 立法機關
  • D 行政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法架構中,哪一類組織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法律』以監督行政,而非參與具體的行政業務、甚至成為行政處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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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立法機關,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當事人能力」的內涵已有相當明確的掌握。這類題目看似基礎,但往往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嚴謹法律思維的關鍵點。

當事人能力的法規範圍

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之規定,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的主體主要包含: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以及基於行政實務運作需要而特別列入的行政機關。當我們在檢視選項時,必須注意到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雖然也是國家權力的一環,但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它們並不屬於「行政程序」中對應行政行為的常態主體。你能夠排除其他法律明定的對象,正確判別出立法機關不具備此種特定能力,是非常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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