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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9 題
29.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指導之形式?
- A 輔導
- B 建議
- C 勸告
- D 命令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希望達成某個政策目標,但選擇不採取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手段,而是希望民眾「自願配合」時,其採取的手段在語氣與性質上,應該是傾向於「引導與鼓勵」,還是「要求與強制」?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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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指導與高權處分之間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非強制性行為」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行政指導的柔性本質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的定義,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了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以輔導、建議、勸告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這類行為的核心精神在於「民眾的自願性合作」,它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會對民眾課予法律上的義務。這也是為什麼選項中的「命令」顯得格格不入,因為命令帶有公權力的制約與強制執行力,這與行政指導的柔性特徵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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