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9 題

29.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指導之形式?
  • A 輔導
  • B 建議
  • C 勸告
  • D 命令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希望達成某個政策目標,但選擇不採取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手段,而是希望民眾「自願配合」時,其採取的手段在語氣與性質上,應該是傾向於「引導與鼓勵」,還是「要求與強制」?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指導與高權處分之間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非強制性行為」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行政指導的柔性本質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的定義,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了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以輔導、建議、勸告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這類行為的核心精神在於「民眾的自願性合作」,它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會對民眾課予法律上的義務。這也是為什麼選項中的「命令」顯得格格不入,因為命令帶有公權力的制約與強制執行力,這與行政指導的柔性特徵完全相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行為之種類、概念與相關程序
查看更多「[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