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8 題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立即停止
(B)係指行政機關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C)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以書面向相對人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D)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A)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立即停止
(B)係指行政機關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C)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以書面向相對人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D)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A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立即停止
- B 係指行政機關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C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以書面向相對人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 D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只是想給予民眾一些「良性的建議或指導」,而這些建議並沒有強大的法律強制力(即使民眾不聽也不會被開罰),那麼在法律程序上,規定「每一次指導都必須先寫好正式公文(書面)」才准執行,這樣做會符合行政效率,還是反而會礙手礙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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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的靈活性與非處分性
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與「彈性」特質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行政指導(如選項 B 所述)是一種不具強制力的行為,其核心在於「引導」而非「命令」。因此,為了維持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規定,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人,但形式上並不以書面為限,口頭告知亦屬可行。只有在相對人提出請求,且該請求不影響指導執行時,機關才應提供書面。
程序要求的鑑別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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