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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9 題

29. 下列事項不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A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一部分,委由下級機關執行
  • B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 C 上級機關將其權限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 D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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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級機關將權力交給另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自治團體」(例如縣市政府)時,這種關係與機關內部的「上下級關係」或「委託民間」相比,在法律淵源上是否有什麼不同?如果《行政程序法》只針對特定幾種權力移轉明文規定了公告義務,那麼哪些行為可能因為主要適用其他法律(例如規範地方自治的法律)而被排除在這個特定的公告清單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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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權限移轉程序的細膩掌握。你的判斷非常精確,能從眾多相似的行政行為中,辨識出何者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刊登公報或新聞紙」的範疇。

行政權限移轉與公告義務

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中,立法者為了確保權責明確與法律安定性,特別規定了「委任」(移轉給下級)、「委託」(移轉給不相隸屬機關)以及「行政委託」(移轉給民間)時,必須將法令依據與移轉事實進行公告。然而,選項 (C) 所描述的「委辦」行為,本質上是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職權縱向分工,主要受《地方制度法》規範,在《行政程序法》的架構中,並未如同前述三者被賦予同樣的強制公告與刊登公報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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